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15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本标准所述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均适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
1.3 实施原则 本标准的实施必须贯彻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为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运行,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上级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 工作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为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A级版本,是提供给各企业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指导文本。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各地区、行业可结合实际,依照A级版本,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指导文本。
1.6 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 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由本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级次的指导文本进行编制,报请本单位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工作标准有关具体规定不符合实际需要时,由本单位工会及时组织对工作标准进行修改。
工作标准编制发布后,由企业工会负责发放和存档。须编号分发,填写发放记录。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和文书档案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工会负责制定和管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作为资料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2.1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2.1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意见。
(6)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7)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2.2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2.2.1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经济,参照集体企业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2.2.3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6)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2.3.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的程序
(1)预先公布议案。行政领导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将拟提交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送交工会分发至各代表团(组)、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并及时发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收到议案后应及时向本选区职工传达议案内容,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提前审议。各代表团(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提前审议议案,并将审议结果连同各职工代表收集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各专门小组根据议案内容,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调查,并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日,将审议意见和调查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工会。
工会将各代表团(组)报送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专题审议和专题调查情况整理归纳后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日送交行政,行政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和专题调查情况修改议案。
提前审议可与征集提案同时进行。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审议。在正式会议上由企业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相关人员作修改议案的报告,职工代表可就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4)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如不能统一时,应按行政领导的决定执行。工会可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上级工会。
(5)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应尽量采纳或修改。在采纳或修改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后由职工代表投票表决。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反对即为不通过。
凡职工代表大会不通过的议案,不得实施。
(6)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决定权范围的议案,可进一步进行咨询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多数职工代表的意见直接对议案进行修改。经表决,占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即为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企业各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3.2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在企业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各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职工代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有关部门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评议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由各方面分别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意义、政策、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领导人员作述职报告。
(4)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企业工作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5)组织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的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要及时公开。
(6)整理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评价较高的企业优秀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于职工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结果不符合称职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处分或罢免的建议。
(8)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
(9)工会将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反馈。
2.3.3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推荐、选举、罢免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
应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民主推荐、选举的目的、意义、条件、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相关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4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原则和要求
2.4.1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必须坚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中心,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2.4.2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必须让职工代表明确议案内容,掌握方针、政策和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履行规定的各项民主程序,再进行表决。在履行民主程序时,必须公开、公正、透明,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让职工代表畅所欲言,体现真实意愿,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效果。
2.4.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平台,要监督和防止有人借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决议或决定。
2.5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提案
2.5.1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指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议题的内容应包括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职工代表大会要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
(1)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由企业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各方面意见,充分了解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2)企业工会与行政进行协商,并提请党委会讨论,形成对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初步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初步形成的中心议题,并征求意见。
(4)由企业工会向行政反馈联席会议对中心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供行政起草工作报告吸纳。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就这一重大事项作为议题召开临时会议。
2.5.2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改革、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生活福利及职工保险缴纳等,需要职工代表大会立案处理的问题。职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职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征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3)各代表团(组)收集提案送交工会或提案委员会。
(4)由提案委员会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并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5)提案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表决通过。
(6)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企业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
(7)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大会提案的落实,并积累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各有关部门落实每项大会提案后,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由提案人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落实。
(9)各项大会提案的内容、审查、立案、领导批示、责任单位、落实期限、检查情况、落实结果、提案人意见等均应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实情况。
2.6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2.6.1 企业工会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党委报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待企业党委回复后,成立由企业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组成的筹备组。待筹备工作就绪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本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上级工会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回复。
2.6.2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开会前一月开始。由企业工会草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经筹备组协商后,提交党委讨论决定。方案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中心议题和提案征集、会期、规模、议程、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文件材料及大会其他筹备事项。如果是首届或换届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包括职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旁听职工)的分布和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内容。
2.6.3 按照(2.5.1)确定的中心议题起草文件。行政负责起草行政工作报告和需提交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议案;工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案审查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解决问题的说明等。
2.6.4 上述文件需提交党委讨论,并至少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送达职工代表做好提前审议、审查准备。与此同时,各专门小组按照(2.6.2)开始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2.7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2.7.1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企业工会主席报告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7.2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和规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如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列席代表和旁听职工参加会议。
(2)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做工作报告,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印发给职工代表,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3)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议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
(4)企业工会主席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本次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以上报告和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有人认真记录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可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有条件的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大会选举和表决。选举或变更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及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招投标评议委员会的职工代表或企业行政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如遇集体合同重签或续签,则由工会主席和行政领导人员签订集体合同。
(11)表决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内容。
(12)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2.7.3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代表团(组)结合各自情况,讨论落实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职工代表要向各自选区的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企业各方面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会的提案、决定和决议。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检查大会提案、决定和决议的落实。
2.8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2)组织职工认真选好职工代表。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5)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巡视、检查、质询活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6)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7)组织职工代表培训、述职、竞选及旁听职工的选择等工作。
(8)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9)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2.9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职工代表大会记录(包括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有关记录。
(3)企业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
(4)企业工会接待受理职工代表申诉的记录。
(5)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文件和工作制度的建档。
(6)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报告、决议、决定、议案、讲话等)的建档,职工代表出席、讨论、表决等情况的记录。
(7)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处理的资料。
(8)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记录和处理结果。
(9)其他应予保存的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 职工代表
3.1 职工代表的条件
3.1.1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3.1.2 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纪守章,联系群众,办事公正。
3.2 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
3.2.1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适当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200-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40-100人;1000-5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100-200人;5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0人。
3.2.2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代表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3.3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
3.3.1 选举职工代表,按以下基本步骤进行: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办法。一般按班组(科室)、工段、车间(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厂)划分选区,并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2)进行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意义和作用,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向企业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代表侯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方式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大型企业或集团的职工代表,可以在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领导应分到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选举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并获得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职工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各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3.3.2 职工代表竞选制
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在职工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创新。竞选的程序一般是:
(1)由职工所在选区自愿报名,或由职工所在选区工会组织推荐。
(2)由职工所在选区工会组织介绍竞选者的情况。
(3)竞选人在职工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讲,职工现场提问,竞选者当场答辩。
(4)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职工代表。选举时,职工实到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当选职工代表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
(5)根据得票率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6)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备案。
3.3.3 职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代表程序与选举代表的程序相同。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一般是:
(1)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提出撤换要求及原因。
(2)企业工会及时进行核实、答复。
(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4)经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5)将撤换决定报送企业工会并由工会备案。
(6)原选举单位职工按照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
(7)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缺额。
3.4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3.4.1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巡视检查、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等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时,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3.4.2 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向本选区的职工群众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5 列席、特邀职工代表和旁听职工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退(离)休人员或中层干部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职工旁听。旁听职工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并由工会听取旁听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议监督。
3.6 职工代表津贴
企业可以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体现在各项组织制度之中。
4.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1.1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可以在同一地区、行业或几个行业内,建立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1.2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子公司、 分厂(车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部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
4.1.3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1.4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企业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1.5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或换届,召开会议前必须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4.1.6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对重要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时,须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决程序。
4.1.7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2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4.2.1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委、纪检、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主席团人数50%。具体选举程序是:
(1)企业工会同企业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等方案。
(2)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侯选人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占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4.2.2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其具体职责是: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4.3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4.3.1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提案审查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但必须是不担任企业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本届职工代表。
4.3.2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4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4.1 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有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4.2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等。
(3)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4)听取职工代表评议干部的情况,研究提出对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企业行政领导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4.4.3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讨论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并指导其工作。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4.4.4 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前,要尽可能征得企业行政有关方面同意。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同企业行政有关方面不一致时,可请企业党委协调。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4.5 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的关系
4.5.1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4.5.2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4.5.3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一般职工代表大会应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向董事会报告。
4.6 记录和文书档案
(1)历届职工代表的名单,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其变更情况。
(2)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记录。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记录。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活动的记录及有关材料和资料的保存。
第五章 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班组民主管理
5.1 车间民主管理制度
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民主管理,是车间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对车间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活动。
100人以上的车间一般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车间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5.1.1 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5.1.2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领导人员的工作报告,讨论车间的生产工作计划、各种改革方案、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车间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车间职工生活福利重大问题。
(4)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企业决定,民主选举车间行政领导人员,并报企业批准。
5.1.3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程序参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
5.1.4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1)车间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组织车间职工代表或职工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民主管理工作。
(3)评议车间领导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也可以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同期进行。
5.2 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班组(科室)民主管理,是班组全体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班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活动。
5.2.1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5.2.2 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5.2.3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才能生效。
5.2.4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如与班组长的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报告车间党组织和车间工会进行调解。
5.2.5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5.2.6 建立班组民主管理会议及活动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5.2.7 人数较多的班组可以推选3-5名民主管理员组成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负责班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5.2.8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作业计划、经济责任制方案的报告,发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并认真实施。
(2)讨论通过班组奖金分配方案和各项制度,以及对职工的奖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3)评议班组长和班组工作,可对班组长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并根据企业或车间的决定选举班组长。
(4)工会组长或民主管理小组向班组职工汇报民主管理工作,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3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历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记录,历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建档及材料和资料保存。
(2)车间(分厂、分公司、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文件建档。
(3)班组民主管理工作记录,班组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文件保存。
第六章 质量评估
6.1 质量评估的周期和时间 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6.2 质量评估领导小组 在企业党委领导下,建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6.3 质量评估的条件 质量评估要在职工代表充分了解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进行。
6.4 质量评估的方法步骤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把评估的内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和评估表发给职工代表学习掌握。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作评估动员。
(3)根据质量评估的内容,职工代表充分征求本选区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4)分别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召开质量评估会议。
(5)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方式,真实填写质量评估表,逐项做出满意、比较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
(6)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写出质量评估情况分析报告,并根据情况填写《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一并送企业党委,同时报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质量评估表由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封存,以备上级考核。
(7)企业党委根据质量评估的意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于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加强或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8)根据《职工代表评估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报告》,针对不符合标准原因,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布和报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6.5 质量评估的内容
(1)职工代表大会按期换届、按时召开的情况。
(2)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实的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决议落实的情况。
(4)企业经营决策,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讨论的情况。
(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各专门委员会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情况。
(6)车间(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7)班组(科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8)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立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9)企业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情况。
(10)企业工会每年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 上级考核
7.1 考核周期 为了督促企业搞好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工作,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由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实施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以二年为一考核周期,并形成制度。在考核周期内,根据考核情况,企业可拟报先进单位、企业领导可拟报先进个人。尚未实施考核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考核。
7.2 考核领导小组 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成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对企业的考核日期,制定日期内考核计划安排,在企业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考核,并做出工作等级评定。
7.3 考核内容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6.5“质量评估内容”),此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备案或报审情况。
(2)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履约检查、续签情况。
(3)职工协商代表缺员替补情况。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缺员替补情况。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前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及会上采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意见的情况。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的情况。
7.4 考核步骤
(1)深入企业,听取企业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汇报。
(2)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质量评估表、职工代表大会档案、平等协商记录、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相关资料、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记录等)。
(3)现场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
(4)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并加进质量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评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级。加进质量评估情况,应以本年度质量评估情况为主,参考本考核周期内其他年度质量评估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自对企业进行考核之日起30日内,将等级评定结果向企业反馈。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责其整改。
(5)企业根据《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针对不符合原因,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并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认真实施整改。
7.5 考核等级及评定标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A级:党政领导重视,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能充分行使各项职权,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作用,并在某些方面有创新,职工代表活力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综合分值在85分以上。
B级:党政领导比较重视,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落实情况一般,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能够发挥一定作用,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一般,综合分值在70分以上。
C级:党政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应当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不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能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作用发挥不好,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够好,综合分值在69分以下。
在A级基础上,荣获省级职工代表大会荣誉称号的,由省总工会认定为AA级。
在A级基础上,荣获国家级职工代表大会荣誉称号的,由省总工会认定为AAA级。
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发生违反党风党纪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问题,或由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公开、假公开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认定为D级。
7.6 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采取百分考核,质量评估和上级现场考核加权综合评分法。质量评估分占60%,上级现场考核分占40%。由于不同类型企业考核的项目不同,按照上级现场考核标准评分后,应乘以不同的系数,小数点后的分值四舍五入。
7.6.1 综合分值计算公式:(职工代表满意人数+职工代表较满意人数)÷职工代表评价人数×60+上级现场考核分值×系数
7.6.2 系数
公司制企业系数为1。
非公司制企业系数为1.1。
7.6.3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相应企业标准进行考核。
7.7 记录和文书档案
(1)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汇报材料。
(2)职工代表座谈会记录。
(3)考核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人员考核过程中的发言、讲话记录。
(4)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评分、综合考核评分和等级评定结果。
(5)《上级考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不符合标准处置意见书》、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改进报告》。